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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電子簽名法律實踐
以社交隔離來應對新冠疫情傳播已成為了世界范圍內的選擇,越來越多的人被困在家中,但是社會經濟活動卻不能因此停止。在某一方面,這意味著許多原來當面簽約的合同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能不得不更多地轉變為線上簽署,各類電子合同簽約平臺可能就此迎來一個新的春天。
根據中國大陸《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即屬于數據電文類的書面形式合同。放眼世界,數據作為合同文本內容的載體在大多數國家已不致產生爭議,所以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就落在了電子簽名本身。本文將簡要介紹中國大陸電子簽名的法律實踐。
一中國大陸的電子簽名法律實踐
(一)電子簽名的含義、效力及其適用范圍
中國大陸關于電子簽名有一部頒布于2004年的專門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此外商務部曾于2012年發布了《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征求意見稿)》,雖然該征求意見稿至今仍未正式通過,但對于當下的法律實踐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即電子簽名的本質是數據,但是因數據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所以日常生活中出現的能夠確定簽名人身份的各類密碼、秘鑰、銀行U盾等都可以認為是電子簽名的一部分。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征求意見稿)》第3.1條也推薦合同締約人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訂立合同。可以說,以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合同是可以依法成立并生效的。
同樣是《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也規定了不可適用電子簽名的情況,即“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這些情形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其他法律中也往往得到區別對待,所以對跟其有關的法律關系的成立不適用電子簽名也不失為一種審慎的態度。
(二)如何成就一份可靠的電子簽名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可靠電子簽名具有三個特性,即專有性、可控性和改動可被發現性。滿足了這三個標準的電子簽名就是一份可靠的電子簽名。同時,該法第十六條還規定電子簽名可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雖然并非強制要求電子簽名一定要經符合資質的認證服務商認證,但是從司法實踐的案例來看,經過認證的電子簽名的提供者在發生與此相關的糾紛時其舉證困難度將大幅降低。
在(2018)渝0103民初12194號案件中,重慶富民銀行與張軍英在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站上以電子簽名(簽章)的形式在線簽訂了《個人貸款借款合同》。對此,法大大公司出具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書,闡明了在該電子借款合同形成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數字簽名(簽章)的真實性及不可篡改性;同時,法大大公司提交了《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以證明其獲得使用深圳CA公司數字證書產品的權利,而深圳CA公司是經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商,其亦取得國家密碼管理局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具備在其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使用商用密碼的權利。以上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重慶富民銀行與張軍英之間《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的真實性。故法院認定上述《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應屬有效。
可見,經過認證的電子簽名,可以在訴訟中請認證機構提供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書及證明其自身是認證服務合格提供者的資質文件,以證明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而未經認證的電子簽名,主張簽名有效的一方的舉證義務則重得多,不僅要確保自身具有存儲和呈現電子簽名的必備條件,同時還需要提供一些列的輔助證據。
因此,若想獲得一份可靠的電子簽名,最快捷高效的方法無疑是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平臺簽署相關電子合同,而中國大陸取得工信部批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商已達數十家,使用這些提供商的資質從事電子合同簽署的平臺也有許多,電子合同的簽約從未如今天這般簡單快捷、成本低廉。
(三)電子簽名可靠性的證明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所以,主張電子合同成立的一方,應當對電子合同的簽章的可靠性承擔證明責任。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在本質上并無二致,紙質合同的成立需要特定的適格的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對特定的合同內容予以確認,對于電子合同而言同樣如此。這一點從可靠的電子簽名的三個特性上也得到了體現。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專有性及簽署時的專有性確定了特定的適格當事人,而簽署后對數據電文改動的可被發現性則確定了合同的內容。只要證明了可靠電子簽名的三個特性,自然也就證明了合同關系的成立。
若從以上兩點證明存在困難,司法實踐中還確立了一些其他輔助證明的準則,如本人行為原則、證據鏈認定規則和實際履行印證規則。
本人行為原則,即只要操作者在電子化交易中使用密碼進行了交易,即視為交易為密碼持有者本人進行的。其背后的邏輯在于交易密碼具有專屬性和保密性,密碼持有者負有嚴格的保管和保密義務,且因電子交易系統本身導致密碼泄露是小概率事件。當然,若存在交易系統安全級別過低、交易系統被黑客攻擊或持有人密碼失竊且已及時掛失的情況,本人行為原則自不適用。
證據鏈認定規則,即在直接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盡可能多地提供保存在互聯網及服務器上的各類操作痕跡等間接證據,以形成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最大程度上說服法官。而實際履行印證規則則來源于《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即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提供證據證明電子簽章的可靠性較為困難,但是若合同已實際履行,則存在大量的證據可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援引該條的規定,同樣能達到證明合同成立的效果。
總而言之,在以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為代表的的移動互聯網日益發展成熟的今天,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也將在未來逐漸代替不夠節約環保的紙質文書,從現在開始了解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并熟練運用這一技術,將使我們在未來的經濟生活中更加得心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