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戀行業具有特殊性,婚戀平臺無法保證能夠讓征婚交友方與其介紹的相親對象成功戀愛或結婚。婚介交友的成功取決于交友雙方的個人意向及交友時機、環境等多種因素,而無法由服務提供者所掌握。基于婚介交友的成功具有不確定性,婚介服務合同具有對應的特殊性,不應單純以結果來評價服務,而應結合過程來衡量。如果婚戀平臺能夠證明其在合同期間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義務,則不承擔退還服務費義務。本文精選一勝一敗兩則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供有需要人士參考。
一、支持退費案例
案例來源: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終707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1.2014年2月,高某與Y公司簽訂《婚戀交友服務合同》一份,約定:Y公司向高某提供瑪瑙婚介服務,服務期限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服務費共計50000元等內容。2.2014年4月,高某與Y公司簽訂《高端VIP會員之權利和義務》一份,約定:高某參加Y公司舉辦的名為珍珠沙龍的交友沙龍并成為會員,會費為50000元,服務期限為一年等內容。3.2014年12月,高某與Y公司簽訂《高端會員婚戀交友服務合同》一份,約定:Y公司為高某提供多方面婚戀交友服務,按定制尊享會員,會費為600888元,服務期限為一年;高某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服務的,其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且Y公司將在收到高某要求的次日起終止對高某的服務;基于婚戀服務行業的特點及高某對會員個人擇偶意向的不可控制,本合同不以Y公司是否最終成功交友作為違約的判定依據等內容。
4.高某累計已向Y公司繳納各種服務費、會費729776元。
5.Y公司在其網站上介紹婚戀服務的內容包括:依據會員要求在網站上建設個人主頁,并建立個人征婚相冊,個人資料可在網站上給予兩周首頁推薦,免費贈送一平面媒體廣告二次,參加公司舉辦的各種會員交友活動等。高端會員沙龍及服務內容包括:在全國范圍主要城市舉辦個人主題海選活動,活動相關內容的平面媒體集中式推廣不少于四期等。Y公司為高某定制的獵尋定制服務方案載明:覓偶要求包括:年齡1970-1981年出生、身高170cm以上、學歷本科及以上等。
6.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Y公司已在其網站上為高某建設了個人主頁,并為高某介紹數個交友對象,但均因高某不滿意而未成功。因高某向Y公司提出退費申請,Y公司實際向高某提供婚戀服務至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29日,在高某強烈要求下,Y公司已向高某退還《高端會員婚戀交友服務合同》項下的會費100000元。
7.高某于2017年12月訴請:Y公司立即退還服務費500888元并賠償利息損失63415.20元。
裁判結果:一審判決Y公司退還高某服務費35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Y公司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合同解除問題和退費金額問題。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Y公司提供的“高某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服務的,其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且Y公司將在收到高某要求的次日起終止對高某的服務”的格式條款因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合同解除權而無效。2.婚介服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合同的完整履行依賴雙方的信任基礎而不可強制履行。本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證據表明:一方面高某不滿Y公司介紹的婚介對象且對其婚介服務產生強烈質疑而要求退費,另一方面Y公司實際于2015年5月10日終止相關服務,可見雙方已喪失信任基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Y公司以自己終止相關服務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因此案涉婚介服務合同事實上已于2015年5月10日解除,Y公司應當根據合同性質和履行情況,取得與其服務相對應的費用,退還尚未履行部分相應的費用。3.婚介交友的成功取決于交友雙方的個人意向及交友時機、環境等多種因素,而無法由服務提供者所掌握。基于婚介交友的成功具有不確定性,婚介服務合同具有對應的特殊性,不應單純以結果來評價服務,而應結合過程來衡量。本案,高某交納了600888元會費,成為高端VIP會員,應當享受與該高價相對應的且區別于先前兩份低會費合同的婚介服務。Y公司提前終止履行,實際履行期限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5月10日,近5個半月,且該婚介服務合同的履行期限與先前兩份低會費的合同存在重疊。Y公司亦不能證明其在履行期間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義務,且未能證明該合同的履行內容與先前兩份合同存在明顯差別。故,一審法院從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內容兩個角度酌定扣除Y公司已退還的100000元后還需退還服務費350000元正確。
二、不支持退費案例
案例來源: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民終977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1.2017年6月,李某(征婚方)與M公司(介紹方)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一份,服務內容為:M公司為李某建立會員檔案,按李某要求推薦適匹配對象,為李某提供婚戀指導,安排相親約見或交換聯系方式,約見總人數為6人(雙方見面或未見面通過交換聯系方式交流的視作一個有效名額,若服務期限到期,本合同則自然終止失效),服務標準為專屬高級顧問服務。服務費用為VIP會員專屬性,金額58000元。李某的違約責任為:李某單方面決定解除或終止合同,所支付的服務費用作為違約金,M公司不予返還。重要聲明為:M公司已將本合同條款全部內容向李某說明,李某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條款;M公司按合同約定服務期限及推薦人向李某提供擇偶交友的服務,但基于婚戀行業特殊性,即李某婚戀觀等因素制約,最終成功與否,不屬M公司責任,也不作為M公司違約的判定標準。李某共計支付58000元。2.簽訂合同時,李某向M公司提供其確認的基本信息中“擇偶要求”顯示:“年齡:28歲以下;身高:180,上面另有文字175及以上;年收入:如條件好可放寬身高至1.70及以上;學歷:大專或本科以上;有房有車;期望婚姻:未婚。”3.之后,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M公司累計為李某介紹了9名相親對象。李某在每次會見相親對象時,都在M公司提交的“VIP會員約見確認明細表”中簽字,并在滿意度為“滿意、尚可、一般、不滿”一欄中進行了評價,李某對9名相親對象的評價為5名滿意、4名尚可。從M公司提交的9名相親對象基本情況中可看出,基本達到李某填寫的擇偶要求。4.李某訴請:M公司返還服務費58000元及利息290元,合計58290元。一審庭審中,李某變更訴訟請求,明確要求M公司退還服務費人民幣28000元。裁判結果:一審駁回李某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1.李某、M公司之間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案涉服務合同系由M公司為李某提供婚姻介紹服務,即M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及推薦人數向李某提供擇偶交友的婚姻介紹服務,李某也向M公司明確了其擇偶要求,包含年齡、身高、收入、財產、學歷、婚姻狀況等方面。
2.婚戀行業具有特殊性,M公司無法保證能夠讓李某與其介紹的相親對象成功戀愛或結婚。現M公司已經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李某擇偶要求為其介紹了相親對象,人數已達六人以上,李某在M公司每次為其安排會見相親對象時,也未對相親對象不符合其“擇偶要求”的條件提出異議,其在VIP會員約見確認明細表上對相親對象均確認為滿意或尚可,沒有不滿意的相親對象。
3.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李某一審期間以部分相親對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二審期間又以全部相親對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為由要求M公司返還28000元,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因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