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戀愛有多甜蜜,失戀就有多痛苦,分手之痛甚于戒煙。對象如不可靠,分手姿勢不正確,可能會給雙方帶來毀滅性的負面影響。本文通過五則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分手不當引發的各種法律風險,與人相處,多點真誠,少點套路,彼此尊重,避免報復,極其重要。
一、分手不當涉嫌敲詐勒索
典型案例:甲男系知名藝人,人設極好。乙女與甲男地下情多年終被分手。乙女心有不甘,索要巨額分手費。甲男佯裝談判,誘使乙女回國被抓。乙女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牢獄之災難避免;甲男前途盡毀,退還、支付各種商演、廣告費用及賠償金等,亦可能被指控重婚罪。
律師分析: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本案,如乙女以將二人地下情公之于眾讓甲男身敗名裂相威脅,迫使甲男交付巨額賠償,極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但由于甲男并未實際交付財物,乙女即中計被捕,屬于敲詐勒索罪未遂,如乙女認罪、悔罪態度好,可比照本罪既遂標準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二、分手不當涉嫌詐騙
典型案例:年過六旬退休老干部王某,在理發店里認識了比自己小30歲的張某。數月后,張某欺騙王某懷了雙胞胎,王某無奈給對方交了墮胎費。二人交往期間,張某以各種理由索要錢財300余萬元,王某用光多年積蓄,不堪負荷要分手。張某再度謊稱懷孕并索要打胎費,王某為支付打胎費四處借款被妻兒知曉并報警。檢察院以涉嫌詐騙將張某批準逮捕。
律師分析: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價值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本案,張某、王某交往期間,張某虛構懷孕及其它事實,騙取王某錢財,在王某提出分手后,張某再度虛構懷孕事實,使被害人王某陷入錯誤認識,向老戰友、老同事舉債支付打胎費,張某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所詐騙金額將累計作為量刑依據。
三、分手不當曝光隱私
典型案例:趙某、錢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分手后,趙某未征得錢某同意,私自將二人親密照片、視頻放至網絡,造成錢某的個人隱私被他人知曉和傳播,錢某雖力圖阻止卻收效甚微,趙某糾纏不休,錢某不得已起訴維權,要求趙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行為侵犯了錢某名譽權、隱私權,遂判決趙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網絡相關信息,并賠償原告五千元。
律師分析:1.情侶分手后曝光私密聊天記錄、私密照片、私密錄音、私密視頻等案例屢見不鮮,娛樂圈甚至政商界,通過曝光隱私來抹黑對方、毀掉對方聲譽和事業的經典案例不在少數,有些是雙方合意拍錄,有些是一方有意偷拍偷錄。
2.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律禁止通過侮辱、誹謗、泄露隱私等方式侵犯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等。
3.本案,趙某未經錢某許可,將與錢某的親密照片、視頻等屬于錢某隱私范圍內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公布并傳播,嚴重影響錢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導致錢某社會評價降低,給錢某帶來巨大精神損害,依法應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鑒于錢某對其具體損失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根據趙某侵權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當地生活水平,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五千元。
四、分手不當故意傷害
典型案例:孫某與李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李某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向孫某提出分手,孫某心懷怨恨,萌生潑硫酸報復李某的想法。孫某懇求李某再見一次,見面后立即掏出隨身攜帶的硫酸潑向李某。經法醫鑒定,李某重傷二級;孫某被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律師分析:1.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本罪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如自殺不構成本罪;損害他人身體行為必須非法進行,且已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損害,只是一般性拳打腳踢、推拉撕扯,未造成傷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就結果嚴重程度而言,有輕傷、重傷或死亡三種形態,未造成輕傷以上傷害不能以本罪論處;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本案,孫某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毀人容貌,致人重傷,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分手不當聲名狼藉
典型案例:某教授曾與空姐交往兩年余,為其購房兩套,一套登記在空姐名下,一套登記在空姐父親名下。花無百日紅,后某教授和空姐為爭奪房產,大戰數回合,最終讓空姐人財兩空并負債900萬,某教授被冠上“又老又摳又渣男”之帽。
律師分析:1.第一回合:某教授作為原告,訴請空姐、空姐父親返還購房款,空姐家以某教授當初自愿贈予為由抗辯,某教授敗訴。
2.第二回合:某教授以前妻名義再次起訴,起訴某教授非法處置夫妻婚內財產,要求空姐家返還購房款,某教授贏??战慵疑显V被駁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原配訴老公和小三案件中,傾向性裁判觀點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三回合:某教授起訴某公司和空姐,訴稱自己2011年向某公司購買1600萬元的銅制佛像等物品,當時自己向民生銀行借款900萬付了第一筆,但物品一直未交割,故要求某公司退款。為何要將空姐列為共同被告?原來,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為空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