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維持、投資風險承擔、債權人利益保護等公司法基本原則,法律一般不支持有限公司股東或其他主體請求公司回購股權。但同時考慮到有限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公司法也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自己股權的情形。從而通過讓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盡快解決公司股東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保障公司、各股東及債權人合法利益。創業者在創立經營公司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矛盾等問題,而有限公司股東及其他主體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錯綜復雜。因此,了解股權回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創業者維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預防與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尤為重要。
一、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定情形
對于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是常見的糾紛類型,旨在為少數股東提供司法救濟,維護公司正常運營,解決矛盾。在一些情況下,創業者可能面臨與其他股東意見不合或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該條款允許創業者向法院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以實現其股權權益并解決公司內部沖突,維護穩定經營,為創業者提供了一種法律手段來維護其權益。
二、回購的股權價值的認定
如果創業者或少數股東想要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如何就股權的價值進行認定呢?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確定回購的股權價值。為明確回購股權的合理價值,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回購請求方的申請,對公司股權價值進行司法審計與司法評估。從而依據司法審計與司法評估結果,認定公司股權價值,進行裁判。
常見的評估方法包括:公司市場價值估價法、公司收益價值估價法、成本法等。而不同的評估方法將導致價值差異較大的情形出現,所以,確定合理的評估方法對于訴訟主體至關重要。司法評估實踐中,評估方法通常會根據訴訟主體之間的約定或在法院組織下由訴訟主體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的,評估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相對合理的估價方法,根據不同的資產性質與評估資料適用不同的評估方法。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在確定大額的股權價值時,除了專業的法律人員外,還應當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與評估人員,從而在對于評估材料、評估方法、評估結論持有異議時,及時向人民法院表達異議。在確有必要時,還可以依法申請審計人員、評估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以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股權回購過程中發現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何處理
通常在支持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案件中,都需要進行公司財務審計。而通過專業的司法審計,往往容易發現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涉嫌侵占或轉移公司資產的行為。一旦發現,應當通過什么程序與途徑依法維權?如果通過民事起訴,是在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案件中一并處理,還是需要另案起訴?
(一)刑事訴訟
如發現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報案或請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依據先刑后民的訴訟原則,中止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案件審理,待刑事案件追回侵占款項后再行恢復審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二)民事訴訟
如發現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涉嫌侵占或轉移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也可以提起代表公司訴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三)訴訟策略
因侵占或轉移等損害行為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管轄規定與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案件不一致,所以通常不會在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案件一并進行處理,往往需要另案進行起訴維權。因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必須具備公司的股東身份,以證明其與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需要特別注意,如股東因股權回購請求被支持后,也就會喪失了股東身份。如另案提起的股東代表公司訴訟案件還在審理,人民法院將以原告喪失股東資格而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另案提起股東代表公司訴訟的時機與是否主動在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案件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對于最大化保護股東權益尤為重要。
四、結語
綜上所述,創業者合理的運用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律權利,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財產的不當減少。對于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預防與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