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8月3日,《經濟參考報》發表署名文章點名批評網絡游戲是“精神鴉片”,隨后,因擔心游戲行業成為監管打擊的下一個目標,境內及香港資本市場游戲板塊個股股價應聲暴跌。同日,新華社客戶端、中國經濟網、新浪網、21財經等知名媒體又以《經參調查銳度|網絡游戲長成數千億產業》為標題重新發文,此版在原版內容基礎上刪除了“精神鴉片”“電子毒品”等表述,國內及香港資本市場游戲板塊個股股價順勢回升。眾所周知,網絡游戲產業規模巨大,涉眾廣泛,正面及負面效應共存,既是社會討論的熱點,也是資本青睞的熱點。本期,我們將從行業監管、上市關注點等角度針對網絡游戲企業香港上市的相關事項進行解析。
一、網絡游戲行業的外資準入根據2017年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網絡游戲屬于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之一。那么,當經營者通過互聯網提供游戲產品及服務,同時還涉及增值電信業務等相關內涵的,就需要從互聯網文化經營和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兩方面進行分析。以下為網絡游戲行業外資準入限制等具體內容:
(一)
增值電信服務業務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9年修訂)、《電信條例》(2016年修訂)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年修訂)之相關條款,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增值電信服務運營商在經營前需從工信部或省級分支機構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資比不超過50%,且外方投資者應具有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此外,根據2006年7月13日生效實施的《信息產業部關于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境內電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投資者變相租借、轉讓、倒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互聯網域名、商標應為其(含公司股東)依法持有。
由此可見,從應然角度出發,外資比不超過50%的網絡游戲公司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批,有權依法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注意的是,此處許可的前提條件是,外方投資者需具有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而何為“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如何界定和證明,官方文件并無具體指引,由工信部酌定。根據我們的經驗,實踐中,工信部及地方通信管理部門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授予外資企業的情況并不常見。
(二)
互聯網文化業務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7年修訂)之相關條款,互聯網文化經營者應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外商禁止投資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又,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2019年5月14日發布的《關于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文旅部不再負責監管中國網絡游戲行業,不再核發或換發監管網絡游戲業務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由此,截至目前,網絡游戲企業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監管機關尚不甚明確,但可以確定的是,網絡游戲運營業務所屬的互聯網文化經營范疇(音樂除外)仍然是明文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
鑒于境內目前并不鼓勵網絡游戲企業上市融資的政策環境所限,網絡游戲類企業通常需尋求紅籌架構路徑于境外上市。又因互聯網文化經營業務屬于外商禁止投資領域,故該類企業往往需通過VIE架構方式經重組后方可上市。有的讀者朋友可能會有疑問:我們之前在系列文章第四篇《當境外上市遇到外資準入限制——VIE架構來了》中,提到采用VIE協議安排需要符合Narrowly Tailored原則,那么,雖然互聯網文化經營業務是外資禁止領域,但假如增值電信業務外資占比不超過50%且全部采取VIE協議安排時,是否會突破Narrowly Tailored原則呢?理論上來說,從嚴格遵循Narrowly Tailored原則的角度出發,此種情形下,需要將增值電信業務做剝離安排,并就增值電信業務部分采取51%股權控制加49%協議控制相結合的方案方為妥當。然,實踐中,互聯網文化經營業務與增值電信業務是不可拆分的,二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強制拆分不僅會增加企業運營成本,且極有可能對企業網絡游戲業務的正常運營形成實質障礙。有鑒于此,為尋求監管支持,根據我們的經驗,此時,保薦人及中國境內律師通常需采取對企業所在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即增值電信業務的主管部門)進行訪談等方式,確認并綜合論證:
1.外方投資者具有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并無明確指引;
2.轄區內并無外商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的先例;
3.并未審批或頒發外商投資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4.就企業目前的情況,不會進行外商投資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5.因沒有批準的審批程序或政策原因,增值電信業務不能批準外資進入。
二、網絡游戲行業的行政監管如前所述,網絡游戲涉及出版和運營兩大環節。2009年以前,我國的網絡游戲行業處于多頭監管的局面,具體包括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三個部門,各部門之間難免存在因職權交叉而出現沖突的現象。2009年9月7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對前述三個部門切實履行各自職責進行了界定,其中,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的前置審批,文化部負責對已上網運營的網絡游戲進行備案管理及綜合執法。
(一)
網絡游戲出版相關行業監管要求規定,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游戲版號,版號包括“審批文號”及“網絡游戲出版物號(ISBN)”,是審批機關同意相關游戲出版運營的批注文件。根據2016年3月10日生效實施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網絡出版物包括網絡游戲,網絡發行服務提供商須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通過后,再將申請遞交至國務院下屬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此外,根據2016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已獲準出版的手機游戲的升級版本視為新作品(游戲特征有明顯變動),需要提出新的出版申請。
有鑒于此,針對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可能出現的網絡游戲產品未取得版號就上線運營的情況,我們認為,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須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完成審批手續補辦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否則一經發現,相關產品即存在按照非法出版物查處的法律風險。此外,《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是故,我們建議,因急于上線運營而未取得版號的網絡游戲產品應及時補辦版號,應下線停止運營,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開展網絡出版服務還應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等資質,因出版許可資質的申請條件對場地、人員及設備的要求較高,可能會提高申請者的經營成本。實踐中,網絡游戲企業可以通過委托持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等出版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網絡游戲出版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出版網絡游戲的操作模式目前來看并不違反中國法律項下的強制性規定。從港股上市案例看,招股書中未披露游戲公司取得出版資質的上市案例也并不少見。
2018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生效實施,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改組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為中央宣傳部下屬機構,文化部改組為文化和旅游部。當月,新聞出版署暫停審批游戲版號,文旅部隨后也關閉了備案登記系統。游戲行業一度進入寒冬,經過九個多月的審批暫停,新聞出版署自2018年12月起恢復定期審批游戲版號,游戲行業逐步開始復蘇。不過,令人疑惑的是,在新聞出版署恢復游戲版號審批后,文旅部的游戲備案登記系統卻并未隨之恢復,直至2019年7月10日,文旅部廢止了制定網絡游戲網上事后備案登記程序的《網絡游戲暫行管理辦法》。
(二)
網絡游戲運營在2019年7月之前,針對網絡游戲的行業監管主要是基于原文化部于2010年發布并于2017年修訂的《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失效)。該辦法規定,國產網絡游戲必須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管理部門備案游戲內容,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這一規定是對網絡游戲備案及實名制管理明確要求,也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游戲進行執法監管的重要依據。
2019年5月14日,文旅部發布《關于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文旅部不再負責監管網絡游戲行業,不再核發或換發監管網絡游戲業務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現時有效的經營網絡游戲業務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2019年7月10日,文旅部發布《關于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至此,上述通知及決定的發布似乎表明,文旅部已從網絡游戲監管的前臺退居幕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游戲備案將何去何從,文旅部的監管職責后續會由誰接棒,只能拭目以待。
三、網絡游戲企業上市審核中的其他關注事項結合筆者主辦網絡游戲企業香港IPO的相關經驗,香港聯交所在審核過程中,除上文解析的內容外,還將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
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針對青少年沉迷游戲的問題,新聞出版總署于2005年出臺了《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開發標準》,確定了健康游戲時間標準,促進青少年養成良好的游戲習慣。根據教育部、新聞出版署、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于2007年4月發布的《關于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實施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的通知》,所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開發標準》和《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實名認證方案》進行開發部署,不得隨意更改實施方式,擴大或縮小系統功能權限等,違者,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停止其網絡游戲出版運營和相關互聯網接入服務,直至取消其相關許可。2014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關于深入開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實施工作適用于除移動網絡游戲之外的所有網絡游戲,受硬件及技術等因素限制,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實施工作暫不適用于移動網絡游戲。
2016年7月1日,《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生效實施,通知對移動端網絡游戲領域的防沉迷措施提出了要求,若游戲運營企業申請出版的國產移動游戲不屬于“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則需要按照《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移動端網游設置防沉迷實名認證程序。
2019年10月25日生效實施的《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規定,實行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各地出版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屬地網絡游戲企業及其網絡游戲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近期,國家新聞出版署再次出臺《關于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通知規定,嚴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時間,所有網絡游戲企業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每日20時至21時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時網絡游戲服務,其他時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嚴格落實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與登錄要求,所有網絡游戲必須接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必須使用真實有效身份信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網絡游戲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體驗模式)向未實名注冊和登錄的用戶提供游戲服務。該通知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實施。
此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落實實名制注冊的過程中,還應當特別關注個人隱私保護的相關問題。根據2021年11月1日即將生效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生物識別和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被列為了需要“單獨同意”的敏感信息。
綜上,在具體項目的實踐中,我們建議,應由保薦人及中國境內律師就上市申請人采取的防沉迷措施或替代措施,以及個人隱私保護的合法合規性向行政監管部門咨詢,取得行政監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二)
網絡游戲反賭博根據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于2007年1月25日發布的《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和文化部、商務部于2009年6月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游戲運營中禁止:
1.收取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游戲輸贏相關的傭金或抽成;
2.開設使用游戲積分押輸贏、競猜等游戲的,未設置用戶每局、每日游戲積分輸贏數量;
3.提供游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的服務;
4.提供用戶間贈予、轉讓等游戲積分轉賬服務;
5.允許用戶在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采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如果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運營的網絡游戲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帶有賭博色彩或其內容涉及宣揚賭博的,將可能面臨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承擔相關刑事責任。
綜上,我們建議,游戲公司在游戲玩法及規則設置上應注意避免出現上述禁止情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絕玩家私自交易賬號和虛擬道具的情況發生,例如:在后臺系統對玩家游戲內的行為設定部分限制和檢測,當玩家賬號內的虛擬道具數量、登錄方式以及在游戲中獲得的獎勵出現異常變動時,系統將會以郵件形式通知游戲管理團隊,提醒團隊對異常情況進行檢查和排除;若游戲玩家在游戲中存在任何以技術手段盜取或非正常購買等行為時,游戲管理團隊將查找相關聯的賬號,將已轉移、私下交易或技術刷取的道具全部凍結并扣除。
本文由中銀高級合伙人李良機律師擔任指導顧問。
下一篇為本系列的終結篇,我們將針對物業管理企業港股IPO過程中的重點事項進行解讀,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