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今社會,信息網絡技術高度發達,網絡名譽侵權糾紛越來越多。雖然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但是,法律對于公民名譽權的保護,是有法定的邊界和范圍的,在一定情形下,名譽權的行使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損害了公共利益,則即使他人實施的網絡輿論監督行為影響其名譽的,也不構成網絡名譽侵權。
近日,深圳中院審結的(中銀律師代理被告的)一起發生在全國新冠疫情防控緊張時期的網絡名譽侵權案件,終審判決認定被告將原告違反新冠防疫規定的行為拍成視頻上傳至網絡轉發并加以負面評論或評價的行為,屬正當輿論監督行為,即使做出一些情緒化的表達,也屬于適當言論范疇,應予以適度容忍,該行為非但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反而能對小區的防疫發揮正面、積極、警示的作用,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是怎么一回事兒呢,且聽中銀律師以案說法:
基本案情經過回顧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根據相關部門要求,深圳市福田區XX花園小區為加強管理,要求所有小區居住人員應出示健康碼進出小區。黃X系XX花園小區的業主,2020年2月18日,黃X外出跑步時未攜帶手機,在出小區門口時保安已告知黃X外出小區回來時需要手機掃碼認證,黃X仍在未攜帶手機的情況下到小區外跑步。黃X跑完步回小區時,因無法出示健康碼,被小區門口負責防疫檢查的保安人員禁止進入小區,雙方發生爭執。負責防疫檢查的保安人員對這個過程進行了拍攝,黃X在一審庭審中表不知情。
當日上午一位微信昵稱為“梅子”的人將黃X 與保安發生爭執的視頻發送在“XX交流群”微信群(群成員52 名)。張X在2020年2月21日看到上述視頻后轉發到“XX業委會換屆監督群”微信群(群成員178名),并對視頻內容發表了評論,其中包含“這人也是XX小區的,據說是律師,不知道是不是業主,總之這種行為一點素質都沒有,而且會危害整個小區的防疫安全”;“既然是律師,為啥會要求有特權呢”等內容。黃X 發現上述視頻被上傳至涉案微信群,并被張X轉發后,曾向社區工作站投訴,并向華富派出所報案。
黃X主張涉案微信群中上傳的黃X與保安發生爭執的視頻是物業公司保安所拍攝,且保安將該視頻上傳至微信群是經物業公司同意的,張X轉發上述視頻也是物業公司授意的。物業公司確認涉案微信中的視頻系其公司保安拍攝,但不確定上述視頻是其公司的保安上傳至微信群,其也沒有指示他人轉發。另外,黃X曾作為XX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向福田華富街道辦信訪,申請撤銷XX花園第六屆業委會換屆選舉的選舉結果,張X的父親張XX曾是XX花園第六屆小區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黃X認為,物業公司同意保安上傳涉案視頻及張X轉發涉案視頻是出于對黃X作為業主代表對XX花園小區業委會換屆選舉信訪的報復。
名譽侵權之訴發起
黃X認為,物業公司授權保安私自拍攝其視頻和上傳微信群的行為,是假借防疫之名、實為損害黃X名譽形象的故意侵權行為;張X在微信群轉發該視頻并發表損害黃X的不實言論的行為,目的就是在業主群里損害黃X的形象和名譽且其客觀上已經損害了黃X的形象和名譽。上述兩方的行為造成小區業主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嚴重影響原告聲譽、工作和生活,損害了原告的形象和名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黃X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向福田法院提起名譽侵權之訴,將物業公司和張X列為共同被告,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物業公司、張X停止侵害、刪除視頻和微信信息,并在XX交流群、XX業委會換屆監督群、重建XX花園城市更新討論群等微信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判令物業公司在XX花園正門、XX花園服務中心門口、XX社區工作站門口等醒目位置張貼向黃X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
3、判令物業公司、張X賠償黃X經濟損失1000 元。
4、判令物業公司、張X賠償黃X精神撫慰金100元。
5、本案訴訟費用由物業公司、張X承擔。
福田法院一審判決
福田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X主張物業公司、張X侵犯了其名譽權,應提供證據證明。從黃X提供的涉案視頻的內容來看,該視頻能夠真實反映在疫情防控期間,黃X因未攜帶手機,無法進行掃碼認證,被XX花園小區負責防疫檢查的保安禁止進入小區后與保安發生爭執的過程,該視頻的內容不存在刪減、截取,也不存在對黃X的侮辱性或者誹謗性信息。涉案視頻雖是物業公司的保安所拍攝,但黃X提供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實該視頻是物業公司的保安上傳至涉案微信群,也不能證實該視頻被他人上傳至涉案微信群侵害了黃X的名譽或給黃X造成相應損失,黃X主張物業公司侵犯了其名譽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黃X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X轉發涉案視頻有主觀惡意,且張X對視頻中黃X的行為發表的評論并沒有惡意損害黃X人格尊嚴的詞語,在全國疫情防控的緊張時期,對黃X視頻中行為做出的一些情緒化的表達,屬于適當言論范疇,應予以適度容忍。綜上,黃X對物業公司、張X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深圳中院二審判決
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后,原告黃X因不服一審判決而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深圳中院經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二審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從涉案視頻的內容來看,黃X與工作人員是在小區公共領域發生的爭執,該領域并不屬于個人隱私范疇。該視頻錄像完整、 真實客觀,無剪輯、刪減、截取等情況,故不存在視頻拍攝者故意捏造事實以公然丑化黃X人格的情形。加之,視頻上傳行為本身屬客觀行為,不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物業公司雖確認視頻為其保安拍攝,但將視頻上傳至“微信群”為微信昵稱為“梅子”的人員,該人員首先身份不明,并不能確定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無證據顯示其上傳視頻為物業公司授意。退一步講,即使視頻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上傳,該過程并未伴有人格侮辱、歪曲事實等基本內容失真、失實的情況,不足以證明其名譽權受到了損害,黃X認為物業公司侵犯其名譽權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張X轉發視頻至涉案微信群并在其中對黃X的行為發表評論之事項,本院認為,在疫情防控緊張時期,公民發表的言論,除非言論涉及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及名譽、故意扭曲事實以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等內容,否則都可予適度容忍。本案中,張X的轉發、評論行為屬正當輿論監督行為,居民按規定防疫與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且視頻中的黃X確未能在防疫期間按規定掃碼,張X的評論并非惡意,其目的在于提醒小區居民在特殊時期須遵守防疫措施,因此,盡管張X在轉發完視頻后發表相應的評論,但其并未辱罵、嘲諷黃X,亦未捏造、歪曲視頻內容,且考慮到其轉發及評論行為能對小區防疫發揮正面、積極、警示的作用,故應當對張X的視頻轉發及評論行為予適度容忍。因此,張X的行為不構成對公民名譽的侵害行為。黃X認為張X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黃X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深圳中院二審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銀律師點評分析1、名譽權是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排除他人侵害的一項人格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2、當今社會,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迅猛,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生,公民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但是,法律對于公民名譽權的保護,是有嚴格的界限和范圍的;構成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和認定標準的。
3、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名譽侵權,需要具備四個要件:第一,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第二,行為人行為違法;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5、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損害了公共利益,則他人為公共利益實施的網絡輿論監督行為,如果行為過程中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等情形,即使影響到他人名譽的,也不構成網絡名譽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6、本案原告黃X的行為違反了新冠疫情防控管理規定,違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損害了公共利益,被告拍攝視頻上傳網絡轉發并加以負面評論或評價,系為公共利益實施的正當輿論監督行為,即使因為其情緒化表達影響了原告名譽,但是,由于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沒有侮辱、誹謗情節,也屬于適當言論范疇,應予以適度容忍。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
7、本案深圳法院兩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不但不構成對網絡名譽侵權,反而能對居民小區的防疫發揮正面、積極、警示的作用。該判例發揮了很好的引導作用,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值得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