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資本認繳制降低了市場主體準入門檻、簡化了市場主體注冊流程、提高了創業者的積極性。與此同時,也引發了“注冊資本制降低市場主體誠信度、導致老賴盛行”的爭議。反映在司法實踐中,即為出資者的期限利益和債權人權利如何平衡保護的爭議。對于創業者來說,認繳制允許創業者在創業之初的一段時間內暫緩或者分期繳交注冊資金(即所謂期限利益),極大地降低了創業初期的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免除了創業者繳交注冊資本的義務。一旦符合特定情形,債權人即得以要求創業者股東提前、馬上繳交注冊資本(即加速到期),以平衡對合法債權的保護。
一、 認繳注冊資本加速到期。
1,認繳注冊資金加速到期以市場主體對外負有到期債務為前提。
只有市場主體對外負有合法債務并到期無法償還,而主體自身財產又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戰火”才會波及到出資者股東,引發出資者是否應該被剝奪期限利益,提前、馬上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
2,加速到期的情形。
《九民紀要》明確規定了認繳資本加速到期的情形有兩種:(1)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2)出資期限屆滿后,以各種方式延長出資期限。
注意:上述第(1)種情形中,只要人民法院認定債權成立并通過強制執行程序無法實現債權的,即認定為符合破產條件。第(2)種情形中,債務產生之后的延長出資期限行為才會被認定為滿足加速到期條件。
二、 轉讓股權并不必然免除出資義務。
創業者沒有繳交注冊資本的情形下即轉讓股權,是否能以轉讓股權、退出公司經營、繳交義務一并轉移給股權受讓人等為由免除出資義務呢?并不是。如果出現上述情形,人民法院會從股權轉讓時間、轉讓對價及履行情況、轉讓方與受讓方的關系等方面審查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為惡意。為了逃避債務、執行措施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并不能產生免除繳交注冊資本的法律后果。
三、 繳交注冊資本是創業者的法定義務。
注冊資本既是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也是其經濟實力的彰顯和擔責能力的信用基礎。認繳制僅僅賦予了出資者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期限利益,并非免除其繳交義務。對于創業者來說,如果其出資的市場主體負債而無法清償,即使最終走入破產或者強制清算程序,破產管理人或者清算組仍會要求作為出資者的創業者如實繳納認繳的注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