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的適用范圍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協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解讀:
《登記備案辦法》適用于:
1、在我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資基金,且該基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契約型基金);
2、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資產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開展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公司或合伙型基金)。
本辦法中的“私募基金”應具備如下特點:
1、投資基金在我國境內設立,即公司或合伙型基金在我國境內注冊,或契約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在我國境內簽署;
2、投資基金以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即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有明確規定;
3、契約型投資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即設立契約型基金的目的是讓專業的資產管理人員用募集的資金進行專業化對外投資;
4、公司或合伙型投資基金及其資產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即應由具有專業資產管理能力的人士負責基金具體的投資運作、決策和管理事宜,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二、創投基金的認定標準以及差異化監管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基金備案、投資運作、上市公司股票減持等方面提供差異化自律管理服務。
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
(三)不使用杠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創業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包含“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
解讀:
我們理解,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是指證監會等六部門2019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1638號文”)中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認定標準:
1、創業投資基金是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2、除《登記備案辦法》列舉的有關標準外,根據1638號文,創業投資基金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基金投向符合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等國家宏觀管理政策;
(2)基金運作不涉及債權融資,但依法發行債券提高投資能力的除外;
(3)基金存續期限不短于7年;
(4)對基金份額不得進行結構化安排,但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優先級的除外;
(5)基金招募說明書中體現“創業投資”策略;
(6)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
(7)按要求完成備案。
在1638號文認定標準的基礎上,《登記備案辦法》對可否使用杠桿融資以及公司、合伙企業經營范圍進行了明確要求,完善了創業投資基金的認定標準。鑒于《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約定的存續期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少于5年”,另《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理解為創業投資基金最低存續期限須滿足1638號文規定的“7年”。
三、禁止保底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前述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預期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者誤導投資者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解讀:
不承諾保本和固定收益一直是募集環節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盡的重要義務?!兜怯泜浒皋k法》將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也納入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責任主體范圍,且增加特別要求:不得通過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的方式來突破風險共擔原則。
四、風險揭示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
(一)基金財產不進行托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存在關聯關系;
(三)私募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
(四)私募基金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投資標的;
(五)基金財產在境外進行投資;
(六)私募基金存在分級安排或者其他復雜結構,或者涉及重大無先例事項;
(七)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換、場外期權等場外衍生品標的,或者流動性較低的標的;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
(九)其他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利益沖突風險。
私募基金投向單一標的、未進行組合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提示風險,對投資標的的基本情況、投資架構、因未進行組合投資而可能受到的損失、糾紛解決機制等進行書面揭示,并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解讀:
此為對募集過程中信息披露的系統性要求,較現行規則增加了必須體現在特殊風險揭示條款中的情形(如有):
1、第(五)項由“私募基金主要投向境外投資標的”變為“基金財產在境外進行投資”;
2、第(六)項新增“私募基金存在其他復雜結構,或者涉及重大無先例事項”;
3、第(七)項新增“私募基金主要投向流動性較低的標的”;
4、新增了第(八)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
《登記備案辦法》對管理人提出了更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注意義務,也讓投資者可以更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以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審慎決策。
應注意的是,《登記備案辦法》對“投向單一標的、未進行組合投資”的私募基金特別要求進行風險提示,并明確了提示內容。相比組合投資基金,此類基金只投一個標的,投資風險相對較大,建議管理人在風險揭示書中進行相應調整。
五、最低實繳募集資金規模要求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
私募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證券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私募股權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創業投資基金備案時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但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備案后6個月內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規模最低要求的實繳出資;
(三)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應當為1元人民幣,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
解讀:
為保障私募基金的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登記備案辦法》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的初始實繳最低規模均提出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對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的初始實繳最低規模提出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提高了私募基金募集成立的門檻,而此前只是對存續規模低于500萬元的私募基金在公示系統中持續提示。
該條意在遏制管理人利用較小基金規模設置“殼基金”,也對一些中小型管理人的募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備案創業投資基金的,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即可,但要注意在6個月內完成最低1000萬元的實繳出資。上述規定體現了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基金備案方面的差異化監管。
應注意的是,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不僅要在風險揭示書中做特別提示,還要滿足最低2000萬元人民幣的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以特別加強該類私募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六、受托管理與基金治理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履行職責的,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減輕或者免除。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合伙型基金,應當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不得通過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規避本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規定。
解讀:
根據第三十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只能有一家管理人,且無論該管理人如何委托他人履行責任,最終還是由該管理人承擔投資管理職責,負責基金具體的投資運作、決策和管理事宜。
在雙GP模式下,私募基金僅能備案在一家管理人(GP之一)名下。
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管理人不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管理人應與執行事務合伙人有關聯關系,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較此前的認定標準“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要求或者GP系基金管理人高管團隊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出資的情形”更嚴格。
以上對受托管理的責任承擔要求和管理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之間的強關聯關系要求加強了管理人對基金產品的管控能力和責任,對目前實踐中的雙GP模式和管理人與GP分離的模式加強了規制,進而遏制未取得管理人資格的機構或自然人借通道發行基金產品的行為。
七、私募股權基金的封閉運作要求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私募股權基金備案完成后,投資者不得贖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前述贖回或者退出:
(一)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
(二)進行基金份額轉讓;
(三)投資者減少尚未實繳的認繳出資;
(四)對有違約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資者除名、替換或者退出;
(五)退出投資項目減資;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權基金開放認購、申購或者認繳,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相關要求。
解讀:
《登記備案辦法》明確規定了私募股權基金的封閉運作要求,投資者不能提前贖回或退出,對開放認購、申購或者認繳的有其他限制性要求。
我們理解,目前來看,該規定與《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組合基金滿足一定條件下可擴募三倍”的規定不沖突?!兜怯泜浒皋k法》沒有規定自其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同時廢止,因此新規實施后兩者如何銜接還有待觀察。
八、投資確權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股權投資,或者持有的被投企業股權、財產份額發生變更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采取要求被投企業更新股東名冊、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等合法合規方式進行投資確權。
基金托管人應當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前款規定的市場主體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
解讀:
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確權的要求,規定基金托管人有督促管理人的義務、管理人有向托管人、投資者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相應地,基金托管協議、基金合同中需要設置相關條款。
九、關聯交易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利用關聯關系從事不正當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活動。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經審計的私募股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也將“私募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的內容,第二十九條也將“關聯交易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和信息披露等機制”作為基金合同需要具體約定的事項。
解讀:
由于關聯交易可能會與投資者有利益沖突,故《登記備案辦法》新增要求在基金合同中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和對價確定機制,較之前的對關聯交易條款的要求更為細化。新增要求在經審計的私募股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對管理人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登記備案辦法》沒有明確關聯交易的定義,目前應參照《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關于關聯交易定義和類型的規定。
十、募集完畢后辦理備案手續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協議或者保障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相關文件;
(三)募集賬戶監督協議;
(四)基金招募說明書;
(五)風險揭示書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相關文件;
(六)募集資金實繳證明文件;
(七)投資者基本信息、認購金額、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募集完畢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認繳投資者已簽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實繳募集資金已進入托管賬戶等基金財產賬戶。單個投資者首期實繳出資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的最低出資要求。
解讀:
將基金備案所需材料簡化并明確列舉。應注意的是,基金備案的報送材料包括“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收益所有人相關信息”,關于收益所有人的具體含義,有待于實務中進一步觀察。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對募集完畢的規定分情況界定,而《登記備案辦法》明確,是否募集完畢只看基金合同是否簽署且首期投資款是否進入基金財產賬戶,此規定統一了各類基金募集完畢的認定標準,有助于提高基金備案效率。
十一、不予備案情形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并說明理由:
(一)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信貸業務,或者直接投向信貸資產,中國證監會、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
(三)私募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掛鉤;
(四)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與私募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資產收(受)益權,以及投向從事上述業務的公司的股權;
(五)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
(六)通過投資公司、合伙企業、資產管理產品等方式間接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活動;
(七)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設立和運作的投資公司和合伙企業;
(八)以員工激勵為目的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跟投平臺;
(九)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將基金財產用于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相關業務。私募基金被協會不予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妥善處置相關財產,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解讀: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協會對不以基金形式設立和運作的投資公司和合伙企業不予備案。例如,因為不符合“設立目的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對以員工激勵為目的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跟投平臺也不予備案。
除此之外,不予備案的情形還包括基金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項目等情形,以及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暫停備案情形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并說明理由:
(一)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情形;
(二)被列為嚴重失信人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可能危害市場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
(四)因涉嫌違法違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多次受到投訴,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作出合理說明;
(五)未按規定向協會報送信息,或者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存在未及時改正等嚴重情形;
(七)辦理登記備案業務時的相關承諾事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八)采取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調查職權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監管或者自律管理,情節嚴重;
(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暫停備案;
(十)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
擴大了暫停備案情形的范圍,通過對一些自身或主要出資人存在信用問題、合規問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鎖定賬戶”的方式來暫停其開展新增的私募基金業務,以此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經營進行約束。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強對自身及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的合規風控建設,以免影響基金備案。
十三、審慎備案情形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無先例事項,或者存在結構復雜、投資標的類型特殊等情形的,協會按照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擬備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資者要求、提高基金規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或者配合詢問、加強信息披露、提示特別風險、額度管理、限制關聯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內部合規意見、提交法律意見書或者相關財務報告等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配備、投資管理能力、風險控制水平、內部控制制度、場所設施等,應當與其業務方向、發展規劃和管理規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協會可以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情節嚴重的,采取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解讀: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登記備案辦法》明確了協會在三種主要情形下會按照規定對私募管理人擬備案的基金采取提高要求、要求其提交法律意見書等審慎備案措施,這意味著協會對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基金能否備案有一些疑慮,需要就具體情況進行仔細的考察,一些特殊基金的備案門檻可能會被提高。
《征求意見稿》中涉及創新業務、投資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單一標的、基金財產主要在境外進行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個季度末管理規模均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等面臨審慎備案的情形在正式稿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原則性的描述,可能會使得基金備案審核更加嚴格。
另外,協會對一些“不匹配”的情形也可能視情況采取審慎備案措施,甚至是暫停辦理備案措施,以限制沒有實際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人。
《登記備案辦法》將《征求意見稿》中“可以采取審慎備案措施”的表述改為“按照規定采取審慎備案措施”,預計協會后續將會出臺有關審慎備案的具體規則。
十四、管理人不履職情形與管理人的變更1、基金合同要約定管理人不履職情況下的變更管理人、清算的辦法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本文統稱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聯、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等情況時,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清算等相關決策機制、召集主體、表決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比例等相關事項。
2、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約定管理人不履職情況下的變更管理人、清算的辦法
(1)通過約定無法變更管理人的,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變更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擬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變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達成有效處理方案。
就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照前款規定達成有效決議、協議或者處理方案的,應當向協會提交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文書辦理變更手續。
(2)因管理人不履職而無法正常退出情況下的退出辦法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合同終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報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的,還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承諾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私募基金在開始清算后不得再進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義和方式進行投資。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聯、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形無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職責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持有一定份額比例以上的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成立專項機構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妥善處置基金財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資產情況;
(二)制定、執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處置、分配基金財產;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產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進行糾紛解決;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私募基金通過前款規定的方式退出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送專項機構組成情況、相關會議決議、財產處置方案、基金清算報告和相關訴訟仲裁情況等。
解讀:
第二十九條規定要求提前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管理人不履職情況下的變更管理人、清算的辦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對前管理人無法配合情形下如何更換管理人提供了解決方案。
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管理人失能情況下的“僵尸型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市場化退出的解決方案。
目前實踐中,因管理人實控人失聯或被注銷管理人登記而導致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退出遇到困難的情況頻繁出現。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管理人實控人失聯的情況下,需要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可以提交按照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等內容達成決議或協議等程序性文件,也可以提交相關的判決、裁定或裁決以證明司法機關對變更效力的確認;需要退出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成立專項機構或委托中介機構來處理基金退出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