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相同。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均明確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當親生母親不適宜繼續(xù)撫養(yǎng)非婚生子,法院從有利于非婚生子健康成長角度考慮,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及撫養(yǎng)能力,可判決變更撫養(yǎng)關系,非婚生子由男方撫養(yǎng)。案例來源: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5民終773號民事判決書當事人信息:上訴人(原審被告):黨某女,1988年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1977年生
案情簡介:原告張某男與被告黨某女于2011年認識,被告知道原告有家庭,2012年后雙方不再聯(lián)系。2017年7月份某晚,雙方偶遇后在車上發(fā)生性關系,后被告告知原告自己懷孕的消息,原告給付被告現金1萬元讓被告去流產,被告反悔。就孩子去留雙方協(xié)商未果翻臉,被告多次去原告公司吵鬧。2018年3月31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黨小某。原告在3月到5月分兩次轉賬支付被告4萬元用于生產生活。經親子鑒定,原告張某男系孩子黨小某生物學父親。2018年6月14日下午,被告黨某女攜帶黨小某去原告張某男公司要錢,等到15日凌晨,原告回公司后毆打被告致被告輕傷,原告被判緩刑。后經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和撫養(yǎng)協(xié)議。原告賠償被告10萬元,每月給付黨小某撫養(yǎng)費5000元。自此,原告每月向被告轉賬5000元撫養(yǎng)費,直至2019年10月。被告承認自懷孕至此共計收取原告227000元(包括10萬元賠償費)。2019年11月,因被告照舊抱著黨小某到原告公司和家里吵鬧,原告帶走黨小某自己撫養(yǎng),并提起變更撫養(yǎng)關系之訴,請求:1.判令非婚生子黨小某由原告撫養(yǎng);2.被告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1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判決:1.非婚生子黨小某由原告張某男撫養(yǎng),被告黨某女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600元,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當年撫養(yǎng)費;2.被告黨某女享有探望黨小某的權利,原告張某男應予配合。
黨某女上訴請求:黨某女認為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張某男訴訟請求;2.二審訴訟費由張某男承擔。
張某男辯稱:1.黨小某系雙方所生,黨小某一歲半之前,已給付黨某女很多錢財,但黨某女仍多次以孩子為要挾,到張某男公司及家里進行騷擾,擾亂張某男生產生活;
2.雙方曾達成撫養(yǎng)協(xié)議,但黨某女依然去張某男公司鬧事,而且每次都帶著孩子,其行為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3.張某男判處刑罰原因系由于黨某女抱著孩子住在張某男家中不走,張某男無奈之下打了黨某女,致黨某女輕傷,黨某女并非真心撫養(yǎng)孩子,而是以孩子為籌碼,想盡辦法向張某男索要財產。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黨某女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1.當今社會,價值觀多元化,女性假借懷孕之名,行詐騙、敲詐勒索之實,或借助非婚生子女索要賠償及高額撫養(yǎng)費,屢見不鮮。本文不討論該現象背后折射的價值觀、道德觀問題,只討論該類事件引發(fā)的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權法律問題。
2.非婚生子女,系“婚生子女”的對稱,俗稱私生子女,系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男女所生子女。婚生子女系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奸乃至被強奸后所生子女。
3.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相同。對此,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均有明確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主要享有以下法定權利: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姓名權,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生父母遺產繼承權等。
4.本案,黨小某系黨某女與張某男的非婚生子,根據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黨某女與張某男都有撫養(yǎng)黨小某的義務。張某男與黨某女曾私下達成撫養(yǎng)協(xié)議,將黨小某交由黨某女撫養(yǎng),張某男按月承擔撫養(yǎng)費5000元。張某男提交的轉賬記錄和黨某女的收條顯示:從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0月止,張某男每月按期給付黨某女孩子撫養(yǎng)費5000元。協(xié)議履行期間,黨某女仍常帶黨小某到張某男公司及家里鬧事,致雙方多次吵鬧并報警。黨某女帶黨小某親眼目睹這種大人之間的吵鬧爭執(zhí)生活,既不能給黨小某一個安定祥和的成長環(huán)境,更不利于黨小某的身心健康。孩子無辜,不應成為生父母任何一方的籌碼。
5.黨某女作為年輕單身母親,孤身異地打工,目前很難獨自解決撫養(yǎng)孩子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張某男作為有家室的人,不能隨時去盡做父親的義務,幫黨某女解決這些困難。黨小某即將滿兩周歲,現隨張某男生活,在張某男處生活得很安穩(wěn),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應繼續(xù)由張某男撫養(yǎng)孩子為宜。加之現在處于疫情期間,不宜改變張某男現有的生活狀況。雙方不宜再因孩子撫養(yǎng)問題導致打鬧報警,隱藏孩子。黨某女作為孩子的母親,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費,并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雖然寧波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較高,但綜合黨某女的經濟收入和承受能力,可酌情給付撫養(yǎng)費。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及撫養(yǎng)能力,判決孩子由張某男撫養(yǎng),黨某女每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600元適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